鳥業管太嚴 林務局:會考量業者意見

【記者施芝吟/綜合報導】

農委會林務局2013年10月修正「營利性野生動物買賣加工管理辦法」,規範鳥店業者販賣野鳥、寵物鳥都要有合法證明,且不得買賣未能自行取食的雛鳥,草案半年後上路,引發全台鳥店業者大反彈,認為此法衝擊鳥店生計。

台灣觀賞鳥協會會長黃登科表示,新規定太嚴苛,若倉促上路,等於「切斷鳥店生計,逼鳥店關門」。他說,新辦法第6條規定,來源屬野生者,應取得合法來源證明,但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25年來,從來沒有公部門開過一張野生鳥來源證明,「我們去哪裡拿證明?」

業者指出,他們不同意的修正條文有,第一是要求業者要符合土地管理規定,但除了動物園外,目前國內沒有業者有能力符合新規要求;第二是不能販賣雛鳥,業者說鳥友都是買幼鳥養,長大後,帶出去放飛才會飛回來,若買成鳥帶出去放飛,就會一去不回,反而會造成生態問題。最後則要求鳥的來源若為野生,應取得合法來源證明,但業者說現在根本沒有什麼合法來源證明。

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楊宏志說,「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目前仍在農委會審議中,林務局會考量業者意見,請業者3天內提出資料後,林務局將於10天內完成斟酌。他說,人工繁殖的雛鳥如鸚鵡等買賣,本來就不受該修正草案影響,只有業者到山裡捕捉野生動物雛鳥,必須出據來源證明,林務局會請地方政府協助業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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