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設退場機制?司法院打回票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去年開始施行〈法官法〉,並舉辦首次職務評定,但有高達98.14%的法官、檢察官考績達「良好」,多位考試委員質疑評定結果與社會觀感落差很大,建議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規範退場機制。不過司法院與法務部認為,法官、檢察官與國家有特別任用關係,不宜與一般公務員考績性質等同。

自去年〈法官法〉上路後,法官、檢察官以「職務評定」,取代以往的考績。不過,職務評定只有「良好」、「未達良好」兩種,而去年居然高達98.08%的法官、檢察官被評定「良好」,僅1.92%被評為「未達良好」,而且只予以不晉級、不給獎金的處置,引發多位考試委員質疑,職務評定結果與社會觀感落差很大。

考試委員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提出3項建議,首先是增訂分數級距及內部管控機制;其次是對職務評定「未達良好」者,應有退場機制;最後是職務評定結果應明訂比率限制。

不過司法院與法務部認為,制定〈法官法〉、辦理職務評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法官、檢察官執行品質與效率,並非為了淘汰,因此應該依〈法官法〉所定的法官評鑑、法官懲戒相關規定辦理。且法官、檢察官與國家有特別任用關係,不宜與一般公務員考績性質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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