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財產公開是否侵犯隱私權?

⊙孟天宇

近日,中國大陸媒體提出「官員財產是否屬於個人隱私」的話題。自今年廣東「兩會」上,有代表以「官員也有隱私權」反對官員財產公開之後,社會上似乎對這句看似合情合理的觀點無從反駁。其實,筆者認為依靠個別特殊身分的民眾舉報反腐,終究只是一時之舉,不會觸及根本。「反腐」應依靠制度,而不是個人或臨時建立的某個部門。

公務員財產公開是國際慣例

回到中心話題,「官員財產是否屬個人隱私?」這個問題,在當今世界中,也就是中共統治的大陸中國等極少數國家還存在異議。在大部分國家,這早已不是話題。因為,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自1695年英國開始實施,至今已300多年,早已成為國際慣例。

世界很多國家把公務員的貪汙受賄納入非法占用公私財物罪,和盜竊一個性質的犯罪。在量刑時,同樣數額的貪汙罪往往比普通人的盜竊罪重判一倍到幾倍。公務員的職務性質,其實是民眾選出的代表民眾管理公共財物事物的人員。利用民眾給的權利,侵吞公款、謀取私利,屬於監守自盜,自然比普通盜竊罪性質更惡劣。

為保證政府官員能公正行事,各國建立了大體相同,細節各異的「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公開的人員範圍,從高至低,從總統內閣議員高級公務員,司法機構,直至普通公務員。一些容易出現貪腐的職能部門,必須公開財產人員的範圍更大。

被要求公開的財產,不僅包括該官員的一切收入、投資收益、動產、不動產、所收禮品、收到的款待等,甚至包括官員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因為,不如此做的話,官員把貪汙來的財產轉移到妻子、父母、子女名下,這就讓公務員財產公開流於形式,起不到遏制腐敗的作用。

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規定,公務員必須報告的財產訊息,包括所有收入及累計超過100美元的酬金,要詳細寫明來源、時間和數額。對從親屬以外的人那裡獲得交通、住宿、食品、消遣等,要折合成等值貨幣,累計超過250美元就要提交報告。收到的任何禮品按市場價格超過35美元,則必須報告。

在國外,政府官員的財產資料完全是公開的,普通民眾可以隨時上網查詢。也許有人會引用文首的觀點,「那樣的話,這些官員不是失去了基本的隱私權了嗎?」

公僕參政條件:放棄財產隱私

對!在建立了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的國家,要想參政,想做公務員職業的人,最基本的條件就是放棄自己的財產隱私權利。如果不想放棄,那就別從政,沒人逼你當官。人民選你做議員,做政府官員,是給你管理公共事務的資格,而不是給你魚肉百姓的權利。人民有權監督官員的資產收支。

據統計,截止到2010年底,在世界銀行數據庫中的176個國家中,有146個國家建立了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占83%。西方國家早就全部實施了公務員公開制度,連屬中國範疇的香港、澳門也都建立起完善的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

因此,公開官員財產是否侵犯隱私權?個人財產確實是公民的隱私。但是,按照國際慣例的公務員公開法,政府官員的財產不屬於隱私,必須公開於眾。為的是讓民眾監控官員,防止出現政府官員利用人民給予的權利,謀取個人私利,貪汙竊取屬於人民的資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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