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健保個資利用 民眾可退出

立法院會2日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示意圖。(光田綜合醫院提供/中央社)
立法院會2日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示意圖。(光田綜合醫院提供/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日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並賦予民眾可以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若未經核准擅自利用健保資料,最重可處1千萬元罰鍰,取得資料應予銷毀。

過去許多政府單位、醫院、學術機構會將健保資料用於研究,但202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提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判定違憲,應於3年內修法。

健保資料不得商業使用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是為規範健保資料於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及管理,以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應以提升醫療品質與可近性、增進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公共利益、改善健康不平等等目的為限,且申請不得為商業使用,申請者以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的大學、法人、機構為限。

關於民眾退出權規範,條文明定,衛福部、健保署公開持有健保資料時,當事人得就其健保資料全部或一部分,請求停止他人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條文明定,新法施行起30天內,衛福部、健保署應停止受理政府、醫院、學術機關使用健保資料,民眾可於30天內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若未於期間內退出,視為同意其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但後續民眾仍可請求退出。

退出權有「例外條款

不過新法仍賦予退出權的例外條款,包含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義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上急迫危險等情況,但僅限政府機關申請利用,且應具體敘明使用目的與必要性、期限及資料運用情形。

條文明定,若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2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日起1年內,不准其申請,已取得的健保資料應予銷毀。

此外,有鑑於健保資料機敏性,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健保資料庫設備機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罪,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加重其刑1/2,未遂犯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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