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將修法保障中配參政 內政部反對
花蓮縣富里鄉前村長鄧萬華因其中國籍遭解職,國民黨團提出要修《國籍法》保障中配參政權。對此,內政部次長吳堂安20日表示,外配取得台灣身分後,就是我國國民,當然要恪遵中華民國法令,擔任民選公職當然要放棄外國國籍,所以沒有修法必要。
鄧萬華因其中國籍遭解職,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該處分,內政部長劉世芳日前表示,《國籍法》規定,擔任民選公職需要在一年內放棄他國國籍,沒有解釋空間;針對此事,國民黨團20日舉行記者會表示,將提出修法,明定中配參政權不受《國籍法》規範。
對此,內政部舉行記者會,戶政司長陳永智表示,《國籍法》第20條規定,禁止具有雙重國籍的國人擔任公職,目的在於從制度上排除發生忠誠義務衝突的情形,這是針對全體國人的一致規範,所以國人擔任公職,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國籍,都應該要放棄。
陳永智指出,原中籍人士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依照《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登記參選公職需要在台設籍滿10年,另依照《國籍法》規定,當選後就職前必須與一般國人相同,需符合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兩個法律的立法目的與規範範疇不同,因此沒有錯誤引用。
針對國民黨的說法,吳堂安表示,《兩岸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所以有關公職人員的任用當然是依照《國籍法》,所以內政部不認為有修法空間,也沒有必要,因為法律規定得很精確。
4中籍村里長未解職
內政部:函送監院查處地方政府
民政司副司長簡鈺珒表示,內政部獲悉有5位村里長具有中國國籍後,從去年就多次發函促請地方政府跟公所應該依照《國籍法》規定辦理,地方處理時也有疑義,因此也有函詢內政部意見,內政部也有函覆,不論是公所或地方政府都要依法辦理《國籍法》規定,地方沒有自行裁量空間。
5名涉中國籍村里長除了鄧萬華所在的花蓮縣富里鄉公所,還包括在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台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吳堂安說,去年發函給地方政府,請地方依照《國籍法》等規定予以解職,但因為地方政府都沒有依法辦理,所以在今年的5月14日就直接函送給監察院查處。
在北京不承認中華民國情況下,擔任民選公職人員的中配,實務上並無法取得內政部所要求的放棄中共國籍證明。面對「中配在台參政權已死」的提問,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直言,目前很可能就是這樣的結果。
梁文傑指出,另有些國家不允許放棄國籍,例如阿根廷。倘若有阿根廷台僑擁有中華民國、阿根廷雙邊身分,擬在台灣從事公職選舉,當選後會被要求放棄阿根廷國籍,當事人也將沒辦法繼續擔任民選公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