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脈中國經濟】 「五大」在中國淘金的質押品:信譽(4)
四、是中美兩國法律銜接有問題,還是中國企業有意欺詐?
中國的資訊從來就不透明,而且可以藉口以各種各樣的安全理由拒絕透明化,這次找的理由是中國法律規定審計底稿不能給。國內有人則為中國及「五大」辯護說,這是兩國法律對接有問題。
這個理由實在牽強,因為中國公司要到美國上市,當然得遵守美國的法律。2004年,中國幾大國有銀行建行、工商銀行曾想到華爾街上市,夢想的上市規模是150億美元。
但經過一年多的公關與遊說,包括胡錦濤、溫家寶都曾親自出馬與美國銀行業聯絡感情,希望博得美國銀行業的好感,為中國各銀行在華爾街上市鋪路搭橋,最後終因未達到美國證交會的標準而未能在美國上市。
我記得2005年8月11日美國曾專門就中國公司在美籌資召開聽證會。從當時參與作證者的言論來看,參與中國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律師其實都明白中國的國有銀行達不到美國證交會的標準。
前美林證券公司總經濟師斯特拉賽姆認為,美國的決策者應該相信市場的鑒別能力,不應該為中國國有企業到美國上市設置特別限制。
美國蘇利文.克倫威爾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德拉梅特經手過很多中國公司的首次公開上市的業務,他在作證時暗示,他擔心美國對海外上市公司提出一些過高要求,將使美國資本市場失去一定的吸引力。
斯特拉賽姆口中的「特別限制」,以及德拉梅特口中的「過高要求」,指的其實就是《薩奧法案》(Sarbanes-Oxley Act)。
在美國安然有限公司(Enron)、世界通訊公司(Worldcom)等財務欺詐事件發生後,美國國會於2002年通過該法案,當時還只實行了大約3年。
這兩位表達的真實想法,其實是希望美國為了美國企業在華利益,降低標準,在《薩奧法案》之外為中國企業開闢特殊通道。
從中國國有銀行深陷地方債務泥潭的現狀來看,當年美國證監會沒有降低標準,批准中國建行與工商行來美上市是明智的決定。否則美國股市將成為中國國有銀行轉嫁壞帳與金融風險的最佳場所。
現在的問題是,為了美國的資本市場安全,在「五大」涉嫌中國企業財務欺詐一事上應不應該妥協?
中國方面極有可能不會交出審計底稿,因為那底稿除了坐實中國與「五大」共同作弊之外,不可能證明當事者的誠實。與其在證明中國企業的不誠實之後,被美國堵塞中國企業來美上市的通道,不如為自己留點餘地,讓中國企業的財務欺詐行為不能被證實更划算。
五大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心知肚明,在這一點上,它們與北京利益一致。
美國方面可選擇的其實不多,要麼為了那短暫的「中國利益」放鬆監管,對「五大」過去的行為不再追究;要麼就堅持原則,懲罰作弊者以儆效尤。
對於美國來說,在利益與原則中必須要二選一時,除了以國家信用為重這一壓力之外,還面臨著隨著各種中國投資源而來的壓力──如果「五大」涉嫌財務欺詐的行為不受懲罰,就等於告訴所有的仲介機構與外來投資者,在美國欺詐犯罪,付出的「成本」很小,來吧!這是冒險家的樂園。──本文轉自作者「美國之音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