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還不還? 同一案分3訴訟 結果大不同
高雄市亞洲仁愛大廈地下室無產權登記,部分住戶33年前以每個車位45萬元向起造人大總建設公司購得永久使用權,卻因大總公司欠稅遭法拍,其中42名住戶集資1,140萬元拍定全部65個車位後,提告原使用車位的12個老鄰居,要求返還15個車位,分為3個案件審理,但結果卻因有無上訴、可否上訴三審而完全相反,讓陳情人無法接受。
在15個停車位中,編號31、14號為第一案,12號、55號為第二案,其餘11個車位皆為第三案。最早有判決結果的是第一案,2名拍定人各出資約30萬元分別取得1個車位,要求2名原使用人遷讓,高雄地院一審2013年12月判拍定人勝訴,應返還車位。隔年1月,第三案也判決9名原使用人應將11個車位返還給1名拍定人。
第一案中14號車位原使用人未上訴,先行確定,須返還停車位;其餘10名原使用人均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於2014年11月19日同一天,宣判2案都逆轉,其中第一案31號車位不須返還,且因上訴所得受利益未逾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三審而定讞;而第三案因11個車位拍定價格合計約300萬元,可再上訴三審。
同年12月底,高雄地院一審認定,第二案12號、55號車位也無須返還,判拍定人敗訴。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於2015年6月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而因2個車位拍定價格僅約60萬元,依法不得上訴,確定免還。
然而,第二案的11個車位經拍定人再上訴後,最高院2015年11月撤銷原判,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先後歷經3次更審,最終改判9名原使用人應返還車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其中一名車位原使用人向《大紀元時報》表示,同樣一件事情,發生在相同地點、相同時間,分成3組官司進行訴訟,其中不得上訴三審的2組早已勝訴確定;即便是上訴三審的案件,在歷次審判中也獲得3次勝訴,最後卻在更三審時逆轉敗訴,原因為何實在令人費解,司法機關如此作為要人民如何信服,如何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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