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官漁會內控鬆散 新任出納盜1776萬
高雄市梓官區漁會2022年8月剛入職2個月就擔任大出納的陳女,同年9月間遇到假投資詐騙投入94萬元,欲取回本金及獲利,竟利用漁會內控鬆散的漏洞,私自挪用公款1,776萬元,匯款後才驚覺受騙。漁會提告求償,但法官認為漁會也須承擔30%過失責任,扣除已返還的400萬元,判賠840萬元。
判決指出,陳女自2022年8月1日起在梓官區漁會信用部任職「櫃員」,負責辦理客戶存提款、匯款、開戶、定存等儲匯業務,到職僅2個月後即擔任大出納一職,負責漁貨款收付、大額款項清點及入庫等業務。
期間,陳女同年9月間在交友軟體中遇詐,對方誆稱亞馬遜網站有投入現金即可賺回饋金的活動,她先投入自有資金24萬元後,又向銀行申辦信貸70萬元,詐團便再向她誆稱,需繳納其他費用才能將本金和回饋金提現;她為籌措資金以順利出金,竟盯上漁會金庫。
陳女在工作時發現,前台櫃員不會清點大出納收入款項,且信用部主任每天只會清點金庫現金而不會檢視金庫外現金,她便利用此漏洞,挪用1,776萬元。
橋頭地檢署依背信罪起訴陳女,橋頭地院審酌她已賠償400萬元,另有價值200萬元土地遭扣押,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她不服上訴二審,遭駁回維持原判,經最高法院再度駁回後定讞。
民事部分,漁會提告向陳女求償損失1,776萬元。法官認為,漁會也有未確實辦理核驗程序、盤點庫存現金流於形式、電腦作業及交易控管不當、未落實內控制度等過失,非陳女偽造犯罪行為可完全掩蓋,因此也應承擔30%過失責任;考量陳女已清償漁會的400萬元,計算後判陳女及部分提供帳戶者應負連帶給付責任,須賠償84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