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15A廠也遭竊密 星籍副理判刑1年
前台積電15A廠先進製程整合部門副理新加坡籍雷男,2016年申請離職前,列印與他工作內容無關的「客戶產品製程中保護層測試資料」等文件,同年9月離職後不久即前往對手中企中芯國際公司任職。智財法院依《營業秘密法》判他1年徒刑,緩刑3年、支付公庫50萬元。
判決指出,雷男自2013年9月16日起,在台積電台中15A廠先進製程整合部門副理,負責客戶28奈米製程高效能產品之製程整合工作,到職時與台積電簽署保密合約,在營業秘密中被列為Security C等級的機密資訊紙本文件,若欲攜出公司,須報備直屬主管同意並開立資訊資產放行單。
雷男於2016年7月14日下午,在台積電公司辦公室內使用公司電腦登入內部系統網路,逾越授權範圍列印與他工作內容無關的「客戶產品製程中保護層測試資料」共6頁,隔天又列印了42頁的指標資料,後於8月11日上午再列印製程資料2頁,並於同月31日申請離職;同年9月21日正式離職後,前往中芯國際任職。
台積電提告後,經新竹地檢署偵結,依涉犯《營業秘密法》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意圖在中國使用而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營業秘密、《刑法》背信等罪起訴雷男。
雷男律師辯稱,雷男列印相關資料時,台積電有自動留存列印紀錄及影像存檔供相關部門即時稽核監控,顯見台積電當時就已知悉,卻遲至2017年6月才提告,已逾告訴期限。但法官認為,台積電2017年1月才得知雷男前往競爭對手中國中芯任職,2月才發現他列印機密資料,且須調查後才能判斷是否屬他職務上所需,並未逾告訴期限。
法官審酌,雷男明知其所知悉的營業秘密,對台積電具有高度經濟價值,足以影響台積電在高科技領域競爭力,竟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該營業秘密,致台積電損害,所為實不足取;考量他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能與台積電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依《營業秘密法》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判刑1年,緩刑3年、支付公庫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