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士官擬增3天「身心調適假」 主官不得拒絕

國防部近期預告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每年增訂3天「身心調適假」,且權責主官不得拒絕。示意圖。(記者宋碧龍/攝影)
國防部近期預告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每年增訂3天「身心調適假」,且權責主官不得拒絕。示意圖。(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強化軍官士官心理健康韌性,國防部近期預告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每年增訂3天「身心調適假」,不用檢附證明,且權責主官不得拒絕;而原先每年累計請慰勞假「7日」的軍官、士官得請領慰勞假補助費,則修正為至少「10日」。

國防部自7月14日至28日預告《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修正產假與陪產假名詞、戰備整備階段用語外,還修正攸關軍官、士官權益的條文。

國防部說明,為友善職場環境並強化軍官、士官心理健康韌性,各級主官應給予所屬軍官、士官心理健康支持,鼓勵其重視心理健康,自我察覺心理不適,找到舒緩壓力及照顧身心方式,使其達成心理健康狀態後,能夠有效投入戰訓本務。因此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列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天,並明定權責主官不得拒絕,且不用檢附證明。

修正草案增訂,志願役軍、士官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義務役軍、士官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於其1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

另一方面,針對現行志願役軍官、士官因為受訓,使次年度的慰勞假按比例扣除,修正草案將「受訓」改為「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逾6個月以上」,其次年度慰勞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慰勞假。

同時,對於發放慰勞假補助費的條件,國防部參考公務人員的規定,修正發給慰勞假補助費的條件,從每年至少應實施累計請慰勞假「7日」,修正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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