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詐騙 立院修法納管第二類電信

未來第二類電信業者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IASP)與批發轉售用戶號碼者(MVNO),都需登記為電信事業。示意圖。(123RF)
未來第二類電信業者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IASP)與批發轉售用戶號碼者(MVNO),都需登記為電信事業。示意圖。(123RF)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了遏止詐騙集團利用「第二類電信」進行犯罪,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修正案,規定自法律施行日1年內,提供第二類電信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未登記者最重將處10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正,若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根據《電信法》規定,第一類電信指的是擁有基地台等電信網路基礎建設的業者,提供語音、數據等基本傳輸服務,目前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和遠傳電信為國內三大業者,提供服務需經過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

而第二類電信業者則向第一類電信業者租用網路後,再提供服務,但在《電信法》中並未強制其加入TWNIC,容易淪為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有不肖二類電信業者大量採購門號後,利用實名認證的漏洞,再轉售給詐騙集團。

為了防阻漏洞,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電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登記為電信事業,於施行之日起1年內辦理登記。如果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將處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立委黃健豪在三讀後發言表示,未來第二類電信業者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IASP)與批發轉售用戶號碼者(MVNO),都需登記為電信事業,希望藉此減少電信詐騙案件。

黃健豪說,從地檢署偵辦電信網路詐欺的案件數量來看,從2020年《電信法》落日之後開始,每年電信網路詐欺案件飛速增加,2021年9萬8,256件;2022年16萬803件;2023年22萬9,711件;2024年16萬7,932件。近年台灣電信詐欺案件不斷攀高的原因,很大一部分來自《電管法》的鬆綁。

立委林月琴表示,國內在修法前的管理現況,即便新修限制接取手段,仍舊受限於多數電信事業業者未加入DNS RPZ(停止解析)的自律機制,以致政府在管理手段上未能全面落實,甚至出現刻意利用《電信法》漏洞規避監理的情況,導致國內網路詐騙及兒少網路犯罪事件頻傳,且難以處罰。

林月琴說,本次修法只是防堵兒少網路性剝削的其中一環,台灣針對兒少網路使用安全,需要更為積極主動的立法管理,舉凡英國的《線上安全法》、美國紐約州的《防止成癮性內容剝削兒童法》等,都是值得借鏡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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