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法初審通過 董監事不法行為得解任職務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侯駿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11日初審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未來公司董監事若涉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得跨公司解任職務。

立委黃珊珊表示,政院版本希望新增董監事不適任的獨立事由,讓投保中心可以依據該董事在A公司不適任行為,解聘其在B公司的董事職務。她認為,這是一個好方向,但應該增加違反《證交法》第173條、《期交法》、《貪污治罪條例》、《營業秘密法》,還有洗錢等嚴重態樣,請投保中心6個月內研議納入《投保法》中。立委郭國文認為,目前董事任期只有3年,是否爭議判決尚未出爐,董監事任期已過,法院判決效率是否實際能1年內達成,否則約束能力可能有限。

投保中心董事長張心悌表示,商業法院解任訴訟時長,大約在半年至1年半,視案件複雜程度而定,但如果從該董事在任提起,應該來得及。《投保法》修法後,新規定將適用在已起訴且未確定的訴訟案件。

至於法人改派問題,張心悌說明,假設A自然人被解任,且3年內不得再任上市櫃公司董事,也不能任法人股東代表人,這部分有涵蓋到,但修法並不涉及法人股東。

立委關切只罰到自然人、對法人沒有嚇阻性。金管會主委彭金隆表示,這是《公司法》架構問題,可能沒辦法在這次修法一併處理,金管會未來會進行研議。有關新增罪刑項目部分,金管會也會做可能性評估。

此外,《投保法》此次修正也擴大保護機構執行業務的經費來源,除現行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增列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的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的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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