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報告:國發基金有不當投資決策

立法院去年成立國發基金不當投資調查委員會,近日將報告提報至院會,報告認定國發基金有不當投資決策缺失、退場機制形同具文,建議國發基金未來不應先射箭再畫靶,應注意公務員旋轉門條款,並改善退場機制。朝野6日同意將調查報告交付協商。
立法院院會6日處理國發基金調查委員會函送的「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立法院長韓國瑜裁示,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及民眾黨團的提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眾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監督機制形同虛設
調查報告提到,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會的決議,罔顧外審專家所提出的反對意見,執意投資特定公司的情形,使國發基金原所設置的審議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淪為護航背書的單位。尤有甚者,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投票時,多數未敘明理由,亦使外界難以事後監督。
報告拋7項建議
調查報告也提出7項建議,第一、國發基金未來不應再「先射箭再畫靶」,執意投資特定公司,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會中,對於外審委員意見,宜有適當回應機制,並詳實記載,以達實質監督效果,國發基金投資評估審議委員投票時,應敘明理由,以便於事後監督。
第二、為使權責分明,重大議案宜由委員本人親自出席,部會首長無法出席之時,應由副首長出席。代理出席次數過多,應有汰換退場的機制。第三、行政院專案核准投資應全盤澈底檢討,避免其審查密度與一般案件差異過大,以免原有的審議機制形同虛設。
第四、國發基金應強化管理的規範密度,相關規範應以法律明文定之。而非全部交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辦法。針對國發基金的管理宜以專法規範。第五、應注意《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避免利益衝突,宜擬定相關規範,減少利益衝突發生。
第六、國發基金所派任的董事,應善盡應負擔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與董事忠實義務,落實公司治理,不應包庇弊案,自屬當然,如發現所投資企業有違反公司治理甚至違法行為,應即時回報國發基金,並於適當時機公開揭露,強化社會與公眾監督。
第七、國發基金退場機制應改進,避免僵化,更不應因為未達投資成本價,即坐視形勢惡化,反而造成損害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