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推郵輪契約新規 明訂退費與賠償細節

郵輪旅遊日益盛行,但消費糾紛時有所聞。為保障旅客權益,交通部日前預告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針對解約退費、延誤賠償等情形做出明確規範,郵輪業者未來須依法提供清楚資訊與保障機制。
交通部表示,目前多數郵輪旅遊產品屬於船票性質,不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範,導致消費者在遇上航程變更、艙房調整或臨時取消等狀況時,往往無從主張合理權益,新草案將補足這一制度缺口。
依據草案內容,旅客購買船票時,契約應明確記載郵輪名稱、航程起訖日期,並參照郵輪公司產品說明書內容。若旅客在出發前解除契約,將依時間長短酌收退票費用,例如:出發前41天取消者需支付票價5%,出發前1天取消者則需負擔50%。
草案也明定,若因郵輪公司責任造成艙房或航程變更,旅客有權請求差額賠償,金額不得低於票價差的兩倍。若航程取消,業者不僅須退還全部費用,並須依通知時間補償旅客,若當日才通知,最多需賠償100%船票金額。
對於航程延誤,旅客可按每日計算請求賠償;若因天災或罷工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變更,業者則須即時通知,且不得收取旅客因此增加的費用,減少部分費用也須退還。此外,草案也要求郵輪公司退費作業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除非具特殊情況,最多得予延長3個月。
交通部航港局表示,草案預告期滿後,仍須函報行政院消保處審查,目前尚未確定上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