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復興區長曾志湘靠小型採購案索360萬回扣

自稱「真愛復興志在家鄉」的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與區民互動良好。(曾志湘臉書提供)
自稱「真愛復興志在家鄉」的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與區民互動良好。(曾志湘臉書提供)

【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

自稱「真愛復興志在家鄉」的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於區長任內涉嫌收賄360萬,他與曾擔任區公所秘書室總務的蔡姓被告、交付賄款的廠商負責人吳姓被告,利用區公所10萬元以下無須公開招標之小額採購逕行委託吳姓廠商所經營之公司、商號辦理,並依採購金額3%至10%不等之比例,透過蔡姓女總務收受吳姓廠商賄款逾360萬元,6日遭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檢方認為,曾志湘身為公務員應廉潔自守,卻因貪圖私利收受廠商賄款。吳姓負責人法治觀念薄弱,長期行賄公務員,2人卻不斷狡辯、犯後態度惡劣,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蔡姓總務則因坦承全部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自稱「真愛復興志在家鄉」的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任內頗受鄉民愛戴。自稱「真愛復興志在家鄉」的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任內頗受鄉民愛戴。(曾志湘臉書提供)

桃園檢方表示,曾志湘於104年至107年擔任復興區長,利用區公所辦理採購案的機會,長期透過蔡姓總務收受吳姓廠商負責人交付之賄款。吳姓負責人為多間公司、商號之實際負責人,他利用曾志湘擔任區長之職權,於採購案招標程序中予以協助,或將10萬元以下無須公開招標之小額採購直接由吳姓被告經營的公司辦理,他並與曾志湘約定取得標案或小額採購案後,將依採購金額3%至10%不等之比例給付曾志湘賄款,並於105年至107年,每年度新年前,總結該年度應給付之賄款金額後,由莊姓廠商會計人員將款項交予吳姓負責人,再轉交給蔡姓總務,並放置於曾志湘區公所辦公室之辦公桌抽屜內。曾志湘取得賄款後,還分了40萬元給蔡姓總務。

桃檢也提到,蔡姓總務擔任復興區三民里幹事,利用辦理三民里環保志工相關服裝及活動採購案之機會,向莊姓被告擔任會計的商號辦理採購,並指示莊姓被告提供虛報、浮報部分採購項目及價格之報價單及收據,據以向區公所申請經費。莊姓被告所經營之商號領得款項後,再交付詐領之虛報、浮報款項及賄賂共3萬5000元給蔡姓總務。該案檢方已另案偵辦。

桃檢表示,檢方認定被告曾志湘、蔡姓總務涉犯貪污治罪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蔡姓總務另涉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嫌、吳姓負責人則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於6日提起公訴。

檢方呼籲,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不應利用公務機會牟取私利,影響民眾對於政府機關公正執行公務之信賴,桃檢會持續與執法機關合作,加強肅貪工作,澄清吏

全案經檢察官張家維指揮桃園市調查處偵辦,去年11月6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至復興區公所及曾男等人住處執行搜索並傳喚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就曾、吳、蔡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嗣經清查發現曾志湘不法所得360萬元、蔡女不法所得43萬5,000元(業已繳交)均向法院聲請沒收,澈底剝奪犯罪所得。

檢察官審酌曾志湘本應廉潔自守,竟因貪圖私利不當持續向廠商收取賄賂;吳姓廠商法治觀念薄弱,長期行賄公務員,2人案發後仍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故均請求法院從重量刑;蔡女坦承全部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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