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議員戴寧詐助理費逾500萬 二審認罪改判5年半

嘉義市4連霸市議員戴寧被控以人頭詐領助理費518萬7,774元,嘉義地院一審2023年7月認定她涉犯3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戴寧改口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改判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一審判決指出,戴寧自2010年3月1日起擔任嘉市議會第8屆至第10屆議員,迄今長達12年,她卻涉嫌自2012年6月至111年2月間,利用溫姓助理的兒子陳男、前夫的胞妹郭女、邱姓友人、曾姓外甥女等4名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費518萬7,774元。4人的帳戶或直接由戴寧管理,或由人頭提款後交給戴寧,供她作為私用,判刑10年6月。
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審酌,戴寧歷任4屆嘉義市議員,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並非對議員之實質補貼,應全額支付予實質上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竟貪圖公費助理補助款項,假藉聘用公費助理之名義,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供己使用,並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嘉義市議會對公費助理費用之管理、核銷等事項,實有不該。
法官考量,戴寧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雖然3次犯行所詐得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金額甚鉅,且犯後起初於偵查及原審時均否認犯行,但她在上訴期間已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未扣案犯罪所得431萬8,750元,態度尚可,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所減輕。
法官認為,戴寧所犯3罪均非屬偶發性犯罪,侵害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其犯行均具有同質性,各次犯行之時間相近,綜合她全部犯罪情節、手段、危害性,及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
對此,戴寧26日聲明,法院因她個人行為確實有情堪憫恕的情形而予以減刑,雖然沒有接受律師所主張,本案有構成偵審自白應再予減刑,但仍然對於法院的諒解表示感謝;她將在收到判決書之後,與律師研討後續作為,希望助理費制度能作通盤性的規劃檢討,在剩餘的議員任期中,她仍將秉持初心、堅守崗位,為市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