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領銜人可收受獻金? 內政部:已提出草案

內政部24日表示,目前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報行政院審議,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機制。(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24日表示,目前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報行政院審議,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機制。(內政部提供)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根據媒體報導,公民團體並非政黨、政治團體,因此募款不受法律規範。對此,內政部24日表示,《政治獻金法》現行規定,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目前《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報行政院審議,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收受政治獻金機制。

內政部說明,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及擬參選人為限,因此,從事罷免活動的經費募集,應透過政黨始得為之。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已增列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均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機制,至於被罷免人、罷免案領銜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罷免案領銜人向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罷免案投票日前一日止。

所以,內政部指出,簡言之,於第二階段連署方得收受政治獻金,惟草案尚未經行政院審議通過,且須送立法院審查,待立法院審議結果後施行。

另外,內政部說明,雖然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團體也可收受政治獻金,但在106年《政黨法》立法後,規定政治團體應於兩年內轉換為政黨,故目前已無政治團體;《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也配合刪除政治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之規定。內政部呼籲,社會各界進行之罷免活動應遵守《政治獻金法》相關規範,勿逕行收受政治獻金,以避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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