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防部參謀長侵占8千元洗衣機 判刑6年8月定讞
前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參謀長林帝志,涉嫌將公家採購7,990元的洗衣機,寄回台南市的家中據為己有。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用財物罪將他判刑12年,二審酌減改判為6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仍為3年;案經再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間擔任金防部參謀長,2017年12月間得知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為時任金防部副參謀長鄭有為添購一台,當時後勤處共買了10台洗衣機、每台7,990元,林男並指示將其中一台放在他的辦公室。
由於鄭男事後表示他無意更換洗衣機,林男便指示蘇姓駕駛兵把洗衣機搬到參謀長辦公室庫房內,隔年1月4日再請部屬將洗衣機透過物流寄送至自己位於台南的住家,由他的妻子簽收,占為己有。
後來,林男聽聞此事走漏風聲,為避免犯行曝光,因此於同年6月7日晚間拿了8千元交給蘇姓、呂姓駕駛兵,指示他們去市面上購買相同的洗衣機運回營區放在營區庫房;同時,林男也將寄回家的洗衣機又運回金門,放在一名陳姓友人的工務所旁,拜託陳男使用這台洗衣機,還請託陳男配合寫下「洗衣機存放證明書」,佯稱是1年多前就寄放的。
一審金門地院認為,林男身為金防部少將參謀長,竟圖私人不法利益,以參謀長的尊崇地位仍侵占7,990元的公用洗衣機,犯後為掩飾犯行而故意購買相同型號洗衣機想魚目混珠,並在案件爆發後請友人協助圓謊,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依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重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
二審金門高分院認定,林男犯《陸海空軍刑法》瀆職、《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但因洗衣機價值為5萬元以下,且對金防部的財產使用未造成嚴重影響,原審量刑過重,改判他6年8月。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認同二審見解,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