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董座買官洗錢案 陳水扁再獲免訴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北院更一審再判免訴。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北院更一審再判免訴。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認定他因身體疾病無法到庭,2015年裁定停止審判;直到2024年5月間,因超過追訴權時效而判決免訴。檢方認為時效計算有誤,上訴後經高等法院發回更審,北院更一審仍判免訴。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2004年收受陳敏薰1千萬元賄款,替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的職位,陳水扁及吳淑珍分別依貪汙罪被判刑8年定讞。高院審理時,認為陳水扁在此案中是洗錢共犯,由檢方重新調查;經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再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台北地院審理時,根據醫院診斷鑑定報告,認為陳水扁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由於洗錢案追訴權時效12年6個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7天、北院行使追訴權3個月18天,合計16年9個月又25天。北院於2024年5月間,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

檢方不服,主張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酌後,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更審。

北院更一審認為,陳水扁所涉洗錢罪為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且應加計他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期間的1/4,即2年6個月,合計12年6個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法院行使追訴權,共計16年9個月25天。自犯罪行為終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雖檢察官主張陳水扁就陳敏薰人事案所涉洗錢犯行,於前案偵查期間及一、二、三審審判階段所行使的追訴權期間均應計入;但北院審酌,前案所涉洗錢犯行,僅針對吳淑珍進行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並未針對陳水扁偵查及起訴,所以檢察官的主張難認可採,因此判決免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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