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良業者門口貼公告 中市修法保護消費者
為杜絕不良業者利用贈品引誘消費者,在無心理準下消費,並規避交易7日無條件解除權的行使,台中市議會於2024年6月18日通過「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經政院核定後,於10月7日公布施行,辦法規定,不良業者若拒絕、規避、妨礙,或將門上公告撕毁、遮蔽等,最重可罰10萬元。
因應近年新型態消費爭議類型,打擊不良業者經營歪風,「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於10月7日公布施行,為全國首創。
市長盧秀燕說明,針對違反消保法規,且未能妥善處理消費爭議案件日增,卻未能於期限內改善的業者,市府能直接在其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避免不良業者透過更換招牌或名稱等手段,隱匿自身消費爭議問題。
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部分業者常利用贈品,吸引消費者到業者營業場所填寫資料,在消費者無購物心理準備,且現場並無其他業者商品可比較下,與消費者完成交易,試圖規避消費者行使訪問交易7日無條件解除權之行使。
李善植表示,新制上路後,若此類違反消保法規經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市府將至業者營業場所張貼公告,以有效警示消費者;業者若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毁及遮蔽等,將面臨最重10萬元的罰鍰。
法制局也指出,業者與融資公司等第三方提供分期付款的方式,使消費者更輕易取得商品或服務,但消費者對於貸款利率、期數、總價款,及違約責任等資訊卻不清楚,於自治條例修正公布後,業者必須清楚告知消費者相關貸款、或分期付款的細節,並向消費者取得已受告知的書面。
法制局呼籲消費者,對於交易金額有疑義的推銷要勇敢說「不」,如有爭議可向市府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