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不服羈押 朱亞虎抗告成功 李文宗遭駁回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圖為9月27日前鼎越公司董事長朱亞虎(左)移送北檢複訊。(中央社)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圖為9月27日前鼎越公司董事長朱亞虎(左)移送北檢複訊。(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京華城案延燒,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被裁定羈押禁見,兩人提出抗告。不過,高等法院9日裁定,朱亞虎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以原裁定撤銷發回,而李文宗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以應予駁回。

高等法院認為,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但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被告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其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要件。所以,朱亞虎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

高等法院說,李文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原審裁定其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李文宗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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