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宗、朱亞虎遭羈押禁見 北院:朱坦承犯行
京華城案延燒,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被控行賄、收賄,被檢方聲押禁見,北院28日裁定羈押禁見。北院指出,朱亞虎坦承檢方指控犯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李文宗則涉犯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背信罪,但他否認收賄。
首先是李文宗部分,北院表示,李文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至於羈押原因,北院指出,李文宗所涉之具體犯罪事實仍有諸多疑點尚待檢察官調查釐清,且不能排除仍有與被告具有利害關係之潛在共犯或證人尚未到案。被告為脫免罪責,自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本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之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而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所以,北院認為,如對被告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接著是朱亞虎的部分,北院表示,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朱亞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關於羈押原因有二,北院指出,一、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朱亞虎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動機,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北院繼續表示,二、朱亞虎為減輕罪責,自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本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之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因此,北院認為,如對朱亞虎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