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優先區」限速20公里 10月實施

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增訂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遵 22-2」。(交通部提供)
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增訂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遵 22-2」。(交通部提供)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年4月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內政部也提出該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明定「行人優先區」應設置專用標誌、標線,區內車輛限速20公里、禁止按鳴喇叭,預計10月起實施。而交通部也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公布方形藍底的標誌圖案。

據內政部「《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指出,該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所稱「行人優先區」,是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行人優先通行路段,應以行人步行為優先,道路全寬可供行人步行;車輛駕駛人須緩速通過,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必要時應停車等待行人通過,而行人也不得無故妨礙車輛通行。

施行細則明定,「行人優先區」的路口(段)應設置專用標誌、標線,區內應設置車輛降速設施,行車限速以不超過20公里為原則,且禁止按鳴喇叭,路段兩端地面得採用不同顏色或材質鋪面,以提醒車輛駕駛人減速及注意行人。其中,專用標誌、標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訂定。

交通部日前預告該「規則」修正草案,增訂第67條之2,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遵 22-2」,設於平面道路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邊界處,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行人優先區。而該標誌圖案也曝光,外觀為方形藍底,上半部包含代表行人、車輛及行人優先區邊界處的圖案;下半部則有中、英文的「行人優先區」字樣,皆為白色。

交通部說明,該標誌是參考維也納「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signs and signals)」中的「交通寧靜區標誌(Residential Area,E17)」及韓國行人優先區標誌所設計,用來標示行人優先區起點及終點,並配合設置最高速限標誌,提醒車輛駕駛人行駛於行人優先區內,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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