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涉弊 二審判刑8年8月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因被控違法放貸給三寶集團等案,遭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8年6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7日改判8年8月,仍可上訴。對此,委任律師余明賢表示,何壽川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清白。

高院指出,三寶集團之負責人李俊傑(通緝中)於99年偕同三寶集團財務副理王玉玲拜會何壽川討論1788大樓投資案,何壽川與李俊傑協議將永豐金租賃公司之子公司GC公司及永豐銀行子公司SPC公司核撥款項之兩成,充作何將來分配出售1788大樓利益分配之計算基礎。

高院表示,何壽川隱瞞與李俊傑的約定,使相關承辦人員,依何壽川之意接續辦理核准貸款及撥款6000萬美元程序,致使永豐金控公司子、孫公司受損害,並使李俊傑獲取融資利益。

高院表示,何壽川指示永豐餘投控公司協助三寶集團收購美林證券股權,以「預付租金」方式匯出款項投資1788大樓,分由永豐餘投控公司及元太公司各自以旗下子公司,各出資美金850萬元。

高院表示,何壽川等人再於100年6月間,安排由永豐餘公司、元太公司向Giant Crystal公司購買額度各850萬美元之「可交換公司債」,將永豐餘公司、元太公司先前各匯出之850萬元款項充作購買可交換公司債之價款。

高院繼續表示,何壽川個人僅出資800萬美元,加上融資借款二成之1200萬美元,及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公司旗下子公司方面之1700萬美元,總合作為計算基礎,致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分別受850萬美元之損害及李俊傑獲取財產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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