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菜拍賣場工程延宕 監院糾正花蓮縣政府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監察院7日表示,花蓮縣政府辦理辦理果菜批發市場拍賣場新建工程,2018年4月20日決標,契約金額1億796萬元,預定於2020年6月底完工,但迄未完工,且尚待另籌經費善後,監察院通過監委陳景峻、郭文東、蕭自佑所提調查報告,糾正花蓮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花蓮縣政府未依花東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準則所訂,針對廠商歷次所提變更設計及工程窒礙難行之處,本於果菜市場主管機關及拍賣場新建工程主辦機關權責,主動召開檢討會議,確實督導非屬工程專業之花蔬合作社積極處理。

糾正案文表示,經農委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亦認縣政府尚不知自己在工程三級品管制度架構與運作機制中應扮演之角色,且亦未善盡主辦機關對工程品質與工進管控責任,就執行進度落後及施工品質缺失具體檢討及研謀改善決策,並據以落實執行。

糾正案文提到,花蓮縣政府雖召開3次會議討論勘驗暨履約爭議協調、後續民事訴訟疑義研商等事宜,但花蓮縣府自始至終未確實深入瞭解爭點,積極協助花蔬合作社周妥履約管理,致終止契約、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執行進度已較預定完工日期落後4年,迄未完工;且尚待另籌經費善後,現代化拍賣場啟用遙遙無期,計畫效益無從實現,縣政府難辭其咎。

糾正案文亦指出,花蓮縣政府明知花蔬合作社不具專業採購能力,亦未置採購專業人員,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對於接受機關補助之花蔬合作社辦理之採購案,復未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工程會解釋函要求,使其採購人員取得專業證照。

最後,糾正案文指出,花蓮縣政府居農產品批發市場主管機關,與「花蓮縣果菜批發市場跨域結合發展計畫」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地位,允應負起責任,主動接續辦理,並檢討監造設計單位就各項履約爭議,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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