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國會職權修法侵權 監察院將提釋憲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中)。(記者常懷仁/攝影)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中)。(記者常懷仁/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針對上個月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24日表示,監察院會正式向司法院提出釋憲,並指出憲法最重要的兩件事情是保障人民的權利,以及讓國家的憲政機關正常運作,這要靠權力分立的概念,但職權行使法的修正破壞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也影響人民權利的保障,這是監察院提出釋憲的原因。

監察院舉行記者會。李俊俋表示,監察院在增修條文第七條是全國最高監察機關,被賦予的權力就是彈劾、糾舉、審計還有對行政機關的糾正,但是5月28日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其實嚴重迫害到監察院調查權的行使,這完全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

李俊俋提出三點說明,一、大法官釋字第325號指出,憲法五權分立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的彈劾、糾舉、糾正等,依據憲法第95條、96條具有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也未修改,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李俊俋指出,但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沒有構成要件,也沒有明確告知調查範圍、調查對象,以及監察院的調查權跟立法院的調查權,兩者界線在哪?完全沒有講,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會不會影響到權力分立的原則?

李俊俋表示,二、根據585號釋字,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對象、事項並非無所限制;但,過去調查政府機關、部隊的是監察院職權,調查法人、社團是司法院權責,但為何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憑第47條就把這些權力轉到立法院?

李俊俋質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47條透過修法方式把分配給監察院的調查權、司法院和檢察機關的司法偵查權拿到立法院,用修法方式達到修憲的效果,這不會造成爭議嗎?

李俊俋指出,三、2009年制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規定,政府及機關行使權利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實施。

李俊俋說,若大家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三、之四、之五,規定未來立法院要你來你不得拒絕出席,且若你需要聘律師,需要主席同意,司法上常有的保持緘默權也無規範,這樣子對於人權侵害的保障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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