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爆案求償二審責任倍增至八成 高市府批不公將上訴
高雄2014年發生氣爆案,高雄市政府分六大案提起訴訟,替3,140位受災者代位求償。其中市府向李長榮化工、中油、華運倉儲求償的2案,一審認定市府有四成過失責任,判賠7,942萬餘元;上訴後,二審認為過失責任為八成,僅需賠償2,847萬餘元。高市府強調,將持續上訴。
2014年7月31日深夜11時55分許,高雄市前鎮、苓雅等區道路地下管線接連爆炸,造成凱旋三路、三多路、一心一路大規模塌陷,導致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多處房屋及車輛受損。高市府為避免受災者後續面臨冗長訴訟之苦,提出代位求償計畫,替3,140人分六大案提起訴訟,迄今歷時逾9年尚未確定。
其中2案高市府向中油、榮化、華運等3家公司連帶求償共3億2千萬元,經一審高雄地院審理,認定中油公司無責任,高市府則有四成過失責任,榮化、華運也各付三成責任,依此判榮化、華運須賠償賠7,942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氣爆發生原因是高雄市政府人員在監工及驗收箱涵埋設工程時違反應盡注意義務,造成榮化公司管線長年暴露排水箱涵水氣環境中,導致管壁由外向內腐蝕日漸減薄,且榮化公司也未盡監督管理責任維護檢測;而高市府發包、驗收箱涵埋設工程違法包覆榮化公司管線是氣爆主要肇因,應付八成責任,改判賠2,847萬餘元。
對此,高市府表示,固然尊重司法判決,但對於法院未能公平追究肇事責任、釐清肇事原因仍深表遺憾。市府將於六大案陸續收到二審判決書後,對完整判決內容進行研議,分析是否有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之處,依法上訴第三審,讓整體事件的責任歸屬更為明確;本案判決金額並不影響受災者權益,市府一定會堅守「多退少不補」原則。
高市府主張,二審法院仍然認定中油無責,但中油於1990年假借申請埋設「輸油管線」名義,實際上卻是石化料輸送管,完工後即交給福聚公司(後被榮化併購),私自將油管變成具危險性的石化管線;況且,中油本身也是此Y型管線使用者,長期用以輸送石化料,理應對該管線負有巡檢維護義務,但法院顯然未加審酌此部分。
高市府質疑,二審審判決認事用法仍以20年前設置箱涵時將管線包覆為基礎,卻忽略許多事實已切斷箱涵施工與氣爆間的因果關係,無視中油、榮化及華運大量利用該管線輸送丙烯營運獲得龐大利益,卻長達4,626天未進行任何管線維護、管理及檢測的事實;況且,榮化及華運於氣爆當天確有反覆不當加壓之行為,才是氣爆發生之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