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砲兵遭中共吸收 刺密被判刑2年半定讞
從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退伍的志願役士兵戴男,2021年赴中國工作遭吸收為共諜,返台後企圖吸收我國現役軍人,他找上過往熟識的兩名同袍,要求替他蒐集漢光演習等8項軍事機密資料,卻遭對方拒絕並使案情曝光。台南高分院判他2年6月徒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戴男2007年2月入伍,後轉服志願役士兵,在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擔任野戰砲兵,直到2011年4月退伍。他於2021年4月赴中國廣東珠海市工作,並結識中共軍方或相關公務機關、組織派駐在廣東省中山市的人士「百威」;對方得知他是退伍的志願役士兵後,便以高額報酬將他吸收成為下線。
「百威」要求戴男返台吸收有意願配合的現役軍人加入組織,若交付持有的軍事機密相關資料,或在其所任職之部隊或單位中協助刺探、收集軍事機密相關資料,皆可論件計酬,並由中方上級人員審核,依資料機敏性核定報酬金額高低。
戴男與「百威」談妥後,於同年7、8月間返台,透過臉書先後邀約分別在砲訓部、陸軍航特部服役的舊識楊姓、蔡姓兩名資深士官,要兩人蒐集復安演習、固安作戰計畫、漢光演習等8項軍事機密資料,但皆遭拒絕,同時也讓案情曝光。
台南高分檢偵結後,依涉犯《國安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發展組織未遂、《國家機密保護法》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收集國家機密未遂、《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等3大罪名起訴戴男。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從重依《國安法》發展組織未遂罪論處,但考量戴男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依法減輕其刑,判他2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