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媒體人:港被強納極權體制

香港資深媒體人程翔,資料照。(記者蔡雯文/攝影)
香港資深媒體人程翔,資料照。(記者蔡雯文/攝影)

【記者薛明珠/香港報導】

香港《基本法》第23條生效滿一個月,資深媒體人程翔近日表示,中共透過《港版國安法》和「23條」,把中共的意識形態強加於香港,盡顯中共無恥、獨裁的真面目。

程翔畢業於香港大學,1974年加入香港《文匯報》,曾任該報駐北京辦事處主任。1989 年「六四」後離開《文匯報》,創辦《當代》。1996年出任新加坡《海峽時報》中國首席特派員,並被派駐台灣,2014年退休,現旅居美國。

程翔指出,《基本法》第5條規定,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實際上,《國安法》和「23條」已經把社會主義制度強加於香港。

《國安法》十大規定 把香港納入社會主義制度

根據《國安法》規定,香港2020年7月成立了直屬中共的國家安全公署(簡稱國安署),該公署擁有直接執法權,並可依據中共法律和司法程序進行執法。程翔表示,中共就是透過《國安法》成立國家安全公署,把社會主義制度強加於香港人。

程翔列舉了《國安法》中的十條規定,每一條都是為了將香港納入中共的黨國體制:
1. 國安署的組織和人事,由中央直接任命,不受特區政府控制(NSL 48,即《國安法》第48條,下同)。
2. 它可以直接在香港辦案(NSL55、56)。
3. 它辦案時可以適用中共的法律和司法程式(即採用中共的公、檢、法系統)(NSL 56、57)。
4. 由它簽發的法律文書,在特區具有法律效力(NSL 57)。
5. 它在香港辦案時,不受任何香港法律規範(NSL 60)。
6. 它在香港辦案時,香港政府各個部門需要予以協助及配合(NSL 60)。
7. 必要時可以從香港以外的地區(即內地),調動武警進入香港,協助其執行任務(NSL 16)。
8. 按照《國安法》第55至第57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送到大陸受審。
9. 特區政府在任命警務處危害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NSL 16),和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NSL 18)前,行政長官必須書面徵求國安署意見(直接插手特區人事任命)。
10. 國安署還要加強對在港的外國機構、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外國媒體的管理(NSL 54)。

程翔表示,上述法規完全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東西,將中共在社會主義制度下處理國家安全的手法,應用到了香港。這些法律規定完全違背了《基本法》很重要的承諾,即中共在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

《基本法》23條表示,該條例以習近平的「總體國家安全觀」為原則,定義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習近平的「總體安全觀」包羅萬象,涉及22個領域,幾乎囊括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程翔表示,習近平的「總體安全觀」涉及人民生活的每一個方面,其中,最重要是政治安全;而政治安全最核心的就是共產黨執政的安全,以及習近平執政地位的安全。所以,習近平的「總體安全觀」又被稱為「黨安法」。

他說,香港過去是可以批評共產黨、指責黨魁習近平的,但現在批評共產黨、批評習近平變成「違反國家安全」,這就是因為「中共的意識形態,已經侵入香港」。他認為,「23條」聲稱以習近平的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思想,實際上已經把中共的意識形態,以法律的形式強加於香港。

國安委剝奪香港政府的治安管轄權

《基本法》規定香港的國防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管轄,其它內部事務由香港政府管轄。然而,《國安法》通過後,香港政府成立了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國安委),負責管理香港社會治安等問題,該機構雖然是屬於香港政府的內部機構,但接受國安署的領導,亦即中央領導。

程翔表示,國安委的成立本身就違反了《基本法》第22條規定,即中共任何機構都不得干預香港內部行政事務。

他補充道,國安委的顧問由國務院直接任命,並由中聯辦主任擔任。國安委接受國安署的領導,這實際上是中共直接介入香港管理的手段,透過國安委直接操控香港政府,完全剝奪了香港政府在內部安全事務上的管轄權。◇

涉將香港納入黨國體制之《港版國安法》法條

第48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以下簡稱國安署)的組織和人事,由中央直接任命,不受特區政府控制。

第55、56條

國安署可以直接在香港辦案。

第56、57條

國安署辦案時可以適用中共的法律和司法程式(即採用中共的公、檢、法系統)。

第57條

由國安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在特區具有法律效力。

第60條

國安署在香港辦案時,不受任何香港法律規範。

第60條

國安署在香港辦案時,香港政府各個部門需要予以協助及配合。

第16條

必要時可以從香港以外的地區(即中國)調動武警進入香港,協助其執行任務。

第55~57條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送到中國受審。

第16、18條

特區政府在任命警務處危害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和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前,行政長官必須書面徵求國安署意見(直接插手特區人事任命)。

第54條

國安署加強對在港的外國機構、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外國媒體的管理。

資料來源:報導整理

記者許蒔/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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