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小玉」賣換臉不雅片撈千萬 判刑5年定讞將入獄
曾有百萬追蹤數的網紅「小玉」朱玉宸,以深偽技術(Deep Fake)製作119名女性公眾人物的不雅影片,販售牟利逾1,338萬元,二審高等法院2023年12月底依違反《個資法》、妨害名譽等罪加重改判6年8月徒刑,其中5年不得易科罰金;案經再上訴,最高法院8日駁回,全案定讞。
全案源於,朱男自2020年7月起在社群軟體Twitter上成立粉絲團「台灣網紅挖面」(後改名為「台灣網紅影片合成」),以30秒換臉短片招募網友付費加入Telegram群組,並由共犯莊男上網蒐集女性公眾人物的影片、照片,使用軟體「DeepFace」將黃捷、高嘉瑜女性政治人物及多名女藝人、網紅共119人的臉部與成人影片結合,販售牟利逾1,338萬元。
新北地檢署偵結後,依涉犯妨害風化、加重誹謗、違反《個資法》等罪嫌起訴朱男及他的助理莊炘睿。一審新北地院考量,兩人始終坦承犯行,試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態度尚可,因此依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共119罪,判朱男5年6月、莊男3年8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而提起上訴,主張兩人散布不雅影片,對被害人社會形象、生活、精神造成極大傷害,更難以全部回收已存在於網路的影片;但一審宣告朱男的刑度為595個月,相當於49年7月徒刑,定應執行刑卻僅有5年6月,相當於減去89%的刑度,僅維持一成宣告刑,且均可易科罰金,意即只要繳交198萬元就可恢復自由之身,量刑過輕。
二審高等法院審酌,在119名被害人當中,有36人未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但原審未考量此部分,與其餘83個成立加重誹謗罪的犯罪事實,均論處相同刑度,明顯不當。考量本案遭查獲影片數量龐大,原審量刑過輕,因此撤銷原判;改就被害人提告妨害名譽的83罪各判7月徒刑、其餘36罪也加重為6月徒刑,合併應執行6年8月,其中5年不得易科罰金。
至於莊炘睿部分,高院法官考量他非主謀,同樣就被害人提告妨害名譽部分的83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5月,其餘36罪則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雙方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符合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也未逾越法官裁量權範圍,因此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定讞,朱男確定要入獄,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