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校長回任教師 教育部:嚴重者永不聘任

2024年5月3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針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記者會。(記者宋碧龍/攝影)
2024年5月3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針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記者會。(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莊璦筠/台北報導】

針對教育部4月11日預告「國中小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全教總3日表示,過去曾有國小校長因四起酒駕被判入監服刑,而後回任教師,質疑該草案讓不適任校長仍能回任教師,形同幫校長解套。教育部回應,情節嚴重者將終身不能聘任為教育人員。

根據該草案,將公立國中小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分成兩軌,一是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所定消極條件,校長已不適合擔任教育人員,可由主管機關予以解聘;二是校長不適合擔任校長職務,但仍可繼任擔任教育人員,通常可回任教師。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侯俊良表示,實務上,多數縣市會分兩階段處理,先將校長解職回任教師,若仍不適任,再由學校教評會處理,等同校長有兩次資格審議機會。

全教總指出,過去曾發生如2023年嘉義縣國小校長因酒駕累犯四次且入監服刑,被解除校長職務後,現已回任教師。上述案件若是教師所為,通常都要解聘,但根據草案,校長卻可能回任教師,很不合理。

侯俊良說,校長素質攸關學校的教育品質,不適任校長就是不適任教育人員,建議應積極強化主管機關責任,完備相關調查程序,認定校長不適任事實成立後,除應解除職務外,不得讓其再回任教師與教育人員,應予直接解聘或不續聘。

侯俊良補充,該草案僅適用於國民中小學校長,對於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認定與處理並無相關規範,形成教育法制空窗,呼籲應一併訂定處理。

對此,教育部回應,該草案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教育法》等規定,明定主管機關依其不適任情形處理,最嚴重者除解除職務外,終身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其次則是管制1~4年不能聘任,情節較輕微者才會依個案採取回任教師、改任其他職務或移送校長考核會等處置。 

教育部表示,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也「準用」相同機制處理,期待能建置完善受理、調查、審議機制,公平、公正、勿枉勿縱,保障校務穩定推動及校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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