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亂象頻傳 綠委提修民法杜絕

民進黨立委4月30日召開「杜絕融資公司高利貸 修正民法保障消費者權益」記者會。左起賴惠員、林宜瑾、郭國文、鍾佳濱、陳素月。(記者宋碧龍/攝影)
民進黨立委4月30日召開「杜絕融資公司高利貸 修正民法保障消費者權益」記者會。左起賴惠員、林宜瑾、郭國文、鍾佳濱、陳素月。(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近期融資亂象頻傳。為此,立委郭國文、鍾佳濱、林宜瑾、陳素月、賴惠員4月30日舉行記者會提出《民法》修正案,內容為「約定利率,總額超過16%者,該契約無效。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應視同前項約定利率之利息」,以杜絕高利貸現象。

郭國文強調,同樣是借貸行為,銀行受到高度監管,但融資公司卻無法可管,雖然有人主張應該要有融資公司專法,但專法已經討論十幾年了,社會一直沒有共識;修法可能是一個途徑,但直接修《民法》可能更直接了當,這也是提出修《民法》的原因。

鍾佳濱表示,雖然《民法》在2020年時下修約定利率上限至16%,但實務上常有假借手續費、違約金或其他債務相關費用的名義,突破16%的上限,因此提出修法,明定前述巧立名目的費用視同利息計算,總額若超過16%的上限時,整份契約可直接無效。

陳素月表示,期待政府盡速針對融資公司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載明利率、還款方式、金額、相關費用共計多少等,也不應該有「授權代刻印章及代填貸款申請書」等對貸款人不利之契約內容。

林宜瑾指出,跟銀行相比,融資公司核貸、放貸審查標準低,讓有資金需求者選擇向融資公司借貸。面對融資公司以利息之外的名目,額外收取不合理費用,形同規避《民法》16%約定利率的上限,也違反保護債務人之立法目的。此外,請行政院盡快指定主管機關,才能推動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賴惠員呼籲,司法實務在個案中應透過目的解釋的方式,以「真實利率」取代目前以「名目利率」為主的認定方式,才能有效避免業者規避法律。此外,金管會應要求銀行做好貸後管理,審視租賃業者在銀行借款後,有無拿去放貸、放貸的每筆款項用途及流向,才能解決目前民眾遇到的高利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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