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3名前軍官淪共諜 交付雷達位置等資料遭判刑定讞

圖為海巡署的艦艇。(中央社)
圖為海巡署的艦艇。(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前警總上尉情報官崔沂生、前海岸巡防司令部情報組中校小組長李慶賢、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文書科上校科長葉瑞璋等3人,自2007年起陸續遭中共國安官員吸收,從事發展組織、情蒐等工作換取報酬。更一審各判8月至1年2月不等徒刑,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崔男於1988年自警總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退役,2004年赴中國經商,遭上海市國家安全局國安官員吸收,並於2007年底安排李男與對方認識,李男也被吸收答應加入共諜組織。

隔年1月,李男將「海岸巡防機關情報蒐集項目」等公文相片檔,存放於崔男位於上海住處的電腦中,透過崔男交付給中共國安官員後,獲取報酬人民幣5千元(約新臺幣2萬2千元)。

崔男2011年底又答應替中共國安官員發展組織、蒐情、刺密;後於2012年7月又成功吸收李男,李男再吸收葉男入夥,由葉男提供「海巡署2014年6月分署務會報資料」等公務上應祕密之文書,兩人分別獲得報酬人民幣1萬2千元、1萬5千元。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兩岸人民交流日趨頻繁,臺灣地區人民之敵我意識逐漸薄弱,在中共對我國仍具安全威脅之情況下,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而制定《國家安全法》,該法中的「公務上應祕密資料」範疇不以「國防祕密」為限,如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利害關係,而攸關國家安全,即屬公務祕密。

判決指出,海巡署資料除了涉及海巡署各單位工作項目、施政方針、工作執行情形外,也涉及雷達設置、無線電換裝及東、南沙防務、艦艇妥善情形、中國漁民越界捕魚處置作為等項目,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利害關係;若任由中共或其官方機構取得,恐影響國家安全、邊防管制。

高等法院更一審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罪判處崔、葉各8月徒刑;李男被依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分別判處7月、7月、1年2月徒刑,未確定應合併執行刑期。李、葉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4日駁回兩人上訴定讞。

另外,前空軍防空砲兵上校參謀長辛澎生被控替中國發展組織,因無人被吸收僅止於未遂,一審依違反《國安法》判刑6月,但二審改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仍判無罪;再上訴後,更二審24日依發展組織未遂罪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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