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三讀 毒駕可關3年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為嚇阻軍人毒駕,立法院會18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以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行為人有其他情事,足認其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立委邱臣遠表示,《陸海空軍刑法》條修正通過,此次修正是明確化毒駕的違法要件,並保障社會大眾安全所做修法。希望修法能夠嚇阻現役軍人毒駕,以確保社會大眾和國軍安全。

邱臣遠說,有鑑於服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容易因毒品作用產生傷亡,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本次修正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及構成公共危險罪,有個案因情況無法判定陽性,有其他服用毒品情事足認構成毒駕者,全面以毒駕罪克責,以全面保障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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