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廣告限時下架 平臺違規累計罰

【記者戴德蔓/臺北報導】

近年網路投資詐騙層出不窮,立法院5月三讀通過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平臺業者違規刊登投資廣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內政部也訂定子法,平台應在24小時內移除違法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違法廣告或進行其他必要處置,未限期下架者,首次可處12萬元,累計第5次以上按次處60萬元。

社群平臺上時常看到假借名人名號,投放的假投資真詐騙廣告,包括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妻子張淑芬、輝達執行長黃仁勳、聯電創辦人曹興誠等人都被冒名。立法院院會通過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6類廣告,平臺業者如果違規刊登,負連帶賠償責任。

內政部也訂定裁罰要點,要點中明定,網路平臺業者應在24小時內,將所指定的廣告下架,並檢附下架證明資料、刊登者資訊,包括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所在,通知刑事警察局複查。刑事警察局接收複查資料後,應在12小時內以電子郵件或電子表單方式,通知網路平臺業者複查結果。

其中,違法廣告如果是依時下議題假冒他人投資廣告,或是假冒政府機關、知名人士投資廣告等特殊急迫情況者,得視個案情形縮短限期改善期限。

要點明定,屆期未改善者,刑事警察局依法,第1次可處平臺業者12萬元罰鍰、第2次處24萬元、第3次處36萬元、第4次處48萬元、第5次以上按次處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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