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最高行院長收翁茂鍾襯衫免議 審相關案件不懲戒
遭監察院彈劾的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被控與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不當接觸,且由他擔任庭長的民事第三庭承審相關案件時,也未揭露二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職務法庭認為,不當接觸部分已逾追懲時效,判免議;未迴避部分,因證據不足不懲戒。
彈劾文指出,翁茂鍾經營的怡華公司於1998年間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發生鉅額虧損,遭法商百利銀行(巴黎銀行)追討1千萬美金的本票債權,怡華公司以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該本票等理由,向臺北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後,由與翁茂鍾有長期交往情誼及信賴關係的林奇福擔任庭長之民事第三庭承審。
監院認為,林奇福知悉百利案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二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而在最高法院審理期間,林奇福分別於翁茂鍾得知百利案訴訟訊息後、翁茂鍾至訴訟代理人處拿資料後與他會面;百利案審結後,二人又單獨會面8次。林奇福也另受邀球敘、溫泉行程及聚餐4次,受贈襯衫5次、營養品10次,核有重大違失。
職務法庭審酌,林奇福收受襯衫、營養品等餽贈,又與翁茂鍾不當飲宴,此部分違失行為成立,但因最後行為時間在2008年終了,而本案遲滯2022年才由監察院彈劾,已逾行為時法令的10年追懲時效,因此判決免議。至於林奇福參與審理百利案部分,查無林奇福事前知情,也無證據顯示他有違法或迴護行為,認定不構成違失,因此不付懲戒。
監察院2022年5月3日一次彈劾林奇福、前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顏南全、前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蘇義洲等3名已退休法官,認定他們與翁茂鍾卻與他不當接觸、飲宴及收受饋贈,卻擔任翁茂鍾相關案件承審法官,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懲戒法院分別於2022年12月、今年4月宣判顏南全案、蘇義洲案,同樣有部分違失行為免議、其餘證據不足不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