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曉星涉嫌性騷 監院彈劾

圖為監察委員王美玉(左)、葉大華(右)17日上午舉行記者會。(中央社)
圖為監察委員王美玉(左)、葉大華(右)17日上午舉行記者會。(中央社)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監察院6日通過並公布監委葉大華、王美玉所提原能會主任委員謝曉星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在17日舉行記者會,彈劾案文認為謝曉星有四點違失,一、職場霸凌;二、性別歧視;三、言行不檢、敵意環境;四、疫情期間與辦公室秘書用餐,違反防疫規定。另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原能會,並建請行政院速修性平三法完備相關權勢性騷法制。

關於謝曉星的違失,一、職場霸凌,據證據顯示,謝多次在公開場合斥責、貶抑部屬,情緒失控,造成同仁身心壓力及人格權受損;二、性別歧視,謝歷來進用秘書達8位,多數為一定身高的女性擔任秘書,而在面試時詢問求職者的星座、血型以及婚育規劃。此外,還要求某部門的女性同仁,在請假前必須當面跟他報告,至於男性則傳訊息告知即可。

三、言行不檢、敵意環境,謝曉星盯視、上下打量女性部屬,甚至逾越社會生活與公務需要,靠女性部屬過近,以及對某女性部屬說「好像少女」、「最美麗的風景」等,造成女性部屬感到噁心或反感;四、疫情期間與辦公室秘書用餐,違反防疫規定,三級警戒期間身為機關最高首長竟違反防疫規定,尤其秘書懼於他是最高主管且經常暴怒,不敢拒絕。 

監委表示,謝曉星身為原能會主任委員,本應以最高標準自我要求,卻成為我國內閣閣員因涉權勢性騷去職第一人。監察院考量謝曉星與部屬(含求職者)間為長官部屬(雇主與員工)關係,除公務外,素無私交,基於相關人員證詞一致性,及部屬受害經過明確,認為謝曉星違反就服法、性工法及CEDAW公約,情節重大,因此一致通過彈劾。

為何糾正原能會,監委解釋,當機關首長(雇主)本身就是性騷的行為人時,由雇主自行調查,顯然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保訓會過去也提醒要修法,儘管原能會有修正,但保留將主任委員排除在外的「獨特」規定,直到今3月才刪除該規定。

監委表示,當媒體已大肆報導本案後,原能會以「沒有人申訴」為由,未依據性工法規定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但是立即補救措施本不以正式提出申訴、不以性騷擾成立為前提,不論民間企業或政府機關皆然,原能會卻堅稱「因無人申訴」故未依規定執行,顯見對性工法認知偏誤、態度消極,故糾正原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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