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法學院教授月退金縮水 主張違憲興訟敗訴

【記者袁世鋼/高雄報導】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2018年7月1日施行後,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退休教授陳志龍質疑,教育部已先於2017年2月1日起核准他領取月退金,重新計算所得已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無違憲,判他敗訴確定。

陳志龍主張,他於2017年2月1日起經教育部核准選擇領取月退休金而退休,但《退撫條例》2018年7月1日施行後,教育部即自同日起重新計算每月退休金核定數額,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疑慮;他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教育部應給付他退休所得差額。

陳志龍認為,《退撫條例》相關規定雖合憲,但他是在該條例公布前退休,且選擇領取月退休金,與公布前退休選擇領取一次性退休金、公布後才退休者的情形不同;而他與國家間退休給與關係的內容、種類、金額,皆在退休生效當時就已確定,但教育部原處分卻逕自變更,並將他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的額度調降至零,使他無法獲得優存利息。

教育部則認為,《退撫條例》是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及年金制度進行必要的調整和改革,並未違背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教職員自退休後每月持續領取國家給予的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應屬每個月所生個別法律關係,為「繼續性」而非「已確定」的法律關係,因此並不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並未要求退還已領取的退撫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教育部原處分未侵害陳志龍退休所得的制度性保障,也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並無違憲瑕疵;且《退撫條例》也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教育部重新計算審定月退休所得是於法有據,因此判他敗訴。陳志龍不服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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