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豹甲車弊案二審 中興電工20億仍沒收
於2012年得標國軍雲豹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採購案的中興電工,被控以低價的中國劣質零件交貨,導致雲豹甲車故障頻傳。臺中地方法院一審2021年10月判處董事長江義福有期徒刑6年6個月、沒收中興電工犯罪所得20.9億餘元;二審18日宣判,江義福刑期略減。
判決指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2012年辦理CM32雲豹裝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招標,數量326套、金額總計78億餘元。中興電工得標後,以48億8,804萬元將傳動系統等分包給協力廠商億嶸公司、啟福公司;而啟福公司許清順為節省成本、縮短交貨時間,竟購買廉價的中國製「綜合液壓泵」、「S1及S2轉向機」等零件,混充高級品組裝。
經軍方人員不實驗收過關後,導致雲豹裝甲車頻繁故障,臺中地檢署於2015年起訴前,曾抽檢2件「綜合液壓泵」均不合格、5件「S1及S2轉向機」有2件不合格;檢方進一步查出,軍方採購履帶甲車承載輪、履帶膠塊等案也都有弊端。此外,江義福也被控挪用中興電工資金8,150萬元,透過子公司與配合廠商虛偽交易,以不實合約牟利4,850萬元。
中檢於2015年10月依詐欺等罪起訴江義福等33人、9家公司。一審臺中地院歷經6年審理,認為江義福等人明知軍品涉及國防安全,且契約訂有「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仍進口中國零件賺取價差謀取暴利,且犯後又否認犯行,2021年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詐欺取財等罪,判處江義福有期徒刑6年6個月、沒收中興電工犯罪所得20億9,916萬元。
案經上訴,臺中高分院仍認定江義福違反《證券交易法》、詐欺取財罪,但原審認為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構成2罪應為一個犯行,加上詐欺取財部分刑度也略減,應執行刑改判5年10個月。
至於中興電工犯罪所得部分,仍維持一審判決。合議庭認為,我國為貫徹國防自主政策,目前尚有多種武器處於研發、製造階段,有賴相關廠商傾心傾力配合,務必將國家安危置於廠商獲利之上,確保國防自主政策的徹底執行,並非個別公司的商業利益及獲利所可比擬;若認為原審沒收金額過苛,恐難彰顯國防自主的精神及價值。
對此,中興電工18日下午在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訊表示,因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都還沒收到判決書,因此無從得知報載情況,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