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戶外教育 國教法修法鼓勵走出課室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9)日審查《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原預計將「戶外教育」入法,但立委認為這樣恐會獨厚戶外教育,造成其他議題如人權教育有被排除之感,最後條文內容改為「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體驗課程」,將「戶外教育」四字刪除。

《國教法》第37條修正草案政院版本為「學校為豐富學生生活經驗,應推動戶外教育學習;其推動戶外教育學習的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單位人員分工與權責、風險管理、急難處理、家長志工參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之。」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日前指出,有關戶外教育實施,教育部已訂有《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作為規範,再行寫入《國教法》,實屬疊床架屋,修法品質堪憂。

教育部國教署長彭富源表示,這項修法的概念是希望學生的學習不要都只在教室內,而是應該走出課室,因此校內的戶外教育,或是校外的博物館、美術館等室內教育都含括在內。

立委多認為,走出課室的戶外教育學習相當重要,但相關定義及指涉必須說明清楚,否則會與課綱中19項議題的「戶外教育」混淆。立委吳思瑤表示,戶外教育如果單獨入法,從字面上來看,學校要將學生拉到校外進行各種課程,但實際上,像人權、藝術體驗等課程,不一定要在校外,在校內也可以進行,因此主張將條文內的「戶外教育」四個字拿掉。

立委邱顯智也指出,在歐洲國家,小朋友學習不只是在教室,因此他支持學校應該推動戶外教育,不過,如果在《國教法》單獨將戶外教育入法,那人權教育可能就有被排除之感,這一點教育部要好好考慮。

經討論後,教育部將草案第37條改為,「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體驗課程。學校應規畫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生涯發展教育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及其他需要,提供適性輔導,協助其進路選擇。」

對此,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對《大紀元時報》表示,全教總反對的是《國教法》不需要把這些枝微末節入法,即使不入法,在課綱、課程的規劃本來就有關於走出校外的體驗,這些在課程中都能加以設計,又何必特別入法?

另外,侯俊良說,「戶外教育的草案原本還包括組織等,內容寫得非常細,而食農教育、品德教育也很重要,每個都可以講出一個道理,這些是否都要入《國教法》呢?這樣就變成《國教法》像在寫課綱。但我們的聲音立委、教育部也有聽到,雖然修改之後全教總還是不滿意,但至少已經比原本的條文好很多,也比較能避免獨厚戶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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