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換約不溯及既往 立委批替炒房開後門

預售屋示意圖。(記者林仕傑/攝影)
預售屋示意圖。(記者林仕傑/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攸關打炒房的《平均地權條例》日前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但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在日前受訪時表示,預售屋限制換約部分,「將不會溯及既往」。對此,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王婉諭13日舉行「才剛修法就開後門 民進黨打炒房玩假的」記者會,批評花敬群曲解法令,違法大開後門。對此,內政部回應,絕不是打假球,修法也不會打折。

邱顯智指出,三讀通過的法律清清楚楚,只要行政院定出施行日期,第47條之4禁止預售屋轉售的規定就立即生效、禁止轉售。他舉例,若行政院定出的施行日期是4月1日,那麼施行日「後」,除了例外許可,所有的預售屋契約都禁止轉售。但花敬群卻說施行日「前」簽訂的預售屋契約仍可以轉售,施行日「後」簽訂的預售屋契約「才」不能轉售。

邱顯智說,法案擬定時,內政部態度並沒有「不溯及既往」,無論何時取得的預售屋合約,一旦修法通過後,一律禁止換約轉售。最後,邱顯智向總統呼籲,盡快公布法令。他也向行政院長呼籲,盡快公布施行日期,讓預售屋禁止轉售早日生效。

對於時代力量的批評,內政部也回應,預售屋換約限制不溯及既往,是依據法律規定及法理辦理,絕不是打假球,修法也不會打折。

內政部解釋,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所以施行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均將受到限制換約轉售規定的管制,可有效阻斷投資客未來再利用先簽約後換約的手法進行預售屋炒作。

至於規定施行前已簽訂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內政部表示,因在簽約時尚未定有限制換約轉售規定,且禁止換約對買受人確為重大限制規定。所以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以及保障財產權法理,本法施行前的契約可再為轉售。但規定施行後,如因換約轉售而取得預售屋契約的第三人,仍必須適用不得讓與或轉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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