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包租業轉租案納入實價登錄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明定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規定;同時增訂包租業的轉租案件,應納入申報實價登錄,擴大租屋資訊揭露透明。

內政部說明,租約若有違反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規範時,房客可逕向地方政府消保官提出申訴要求改善,房東不予改善時並有相關罰則,另遇有租約爭議時,也可向消保官申請調解。但遇有少數房東為首次出租住宅情形時,其所訂租賃契約,因非屬消費關係則無法依消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為協助民眾處理租約糾紛,周延租屋保障,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規範、違規罰則及爭議處理等規定。此外,為促進租屋市場資訊公開透明,增訂包租業的轉租案件應申報實價登錄,其租金等資訊並將對外提供查詢。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包租業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在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在30日內,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報登錄相關資訊。申報登錄資訊,除個資外,得提供查詢。另外,主管機關向包租業或次承租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時。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至於罰則,三讀條文規定,若包租業未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地方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若為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罰鍰。若是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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