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恩恩案 監院糾正新北市府、衛福部
糾正案文指出,衛福部疾病管制署發布實施「感染管制措施」,禁止居家隔離或檢疫者自行前往就醫;兒科急重症醫學專家諮詢意見認為,沒有考量到兒童的特殊情況,缺乏彈性;衛福部的「居家隔離通知書」範本雖有「緊急避難外出不予處罰」規定,但例示文字為火災、地震,易使民眾認為限於天災,衛福部在事發後增列「或需緊急外出就醫」,顯見修正前的用語有欠明確。
關於事發時,糾正案文表示,據衛福部表示,當時1922業務量大作業不及,但如何使「危急案件」可以透過1922專線「得知正確緊急就醫訊息」、「及時協助通報及聯繫處理」,本為主管機關的職責義務,疾管署並未律定危急案件的通報處理時效並確保提供有效及時聯繫處理管道,難卸委辦機關之責,衛福部難辭督導不周之咎,允應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關於新北市消防局,糾正案文指出,該局雖無延宕之故意,但疏於修正「處理流程圖」且教育訓練不足,派車程序究與消防署及新北市之消防應變指引有所未合,新北市消防局雖設有「防疫派遣中心」,然名過其實,並未落實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及確實遵守消防署訂頒之「消防機關應變指引」,難卸疏失之責。
此外,糾正案文也表示,新北市衛生局負有提供民眾緊急送醫諮詢及協助消防局迅速指定後送醫院之義務,未能建置其他有效緊急聯繫管道,仍難辭其咎;本案情況危急,但錄音譯文顯示,新北市消防局與家屬間之往來通話及消防局與衛生局間之往來通話,聯繫處理過程中竟有6通電話一再重複確認個案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個資,顯示行政效能不彰。
最後,糾正案文指出,恩恩家屬為報案當事人亦為利害關係人,要求查明真相,非無理由,但新北市政府未具體說明理由及法律依據,任由消防局以恩恩家屬非當事人為由,拒絕提供機關間聯繫錄音檔或完整錄音譯文,不僅行政處分有不符明確性之程序違法,實體上亦缺乏正當性。新北市政府對於相關疑點未能積極督促所屬妥為說明,有傷政府威信,處置失當。
至於前新北市消防員質疑新北市消防局動員科室職員「網內互打假報案」,調查報告指出,雖據該局檢討表示,目的係為使家屬瞭解案發當日119業務繁忙,每通測試通話內容時間僅約5秒,並未影響救災勤務等語,但該局在恩恩家屬不知情下動員模擬,引發內部同仁不滿而對外爆料,徒生「造假演戲」之無謂爭端,有失謹慎,請該府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