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 納管國內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為因應《建築法》修正,強制要求耐震能力有危險疑慮的原有合法建築物辦理改善及補強,內政部15日部務會報通過兩項配套子法,納管國內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並要求定期檢查申報及限期改善,以提升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保障居住安全。

內政部表示,為納管國內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擴大列管對象,增訂私有建築物如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要件,也應辦理改善與申報;直轄市、縣(市)會依據上述要件,將有耐震能力不足疑慮的建築物納管,並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限期改善。

另外,內政部指出,由於現行經耐震能力評估初評檢查判定為「有疑慮」或「確有疑慮」的建築物,應於限期內完成改善工作,考量私有建築物可能會因為所有權人複雜,不易達成建築物整體結構補強,因此,將「排除弱層破壞補強」的方式納入改善的基準。

此外,內政部也表示,增訂耐震能力有危險疑慮的原有合法建築物,為提升建築物耐震能力,未經初評直接辦理整體結構補強或排除弱層破壞補強的建築物,可申請「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展延,並以一次為限;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有必要時,應將「排除弱層破壞補強」方式辦理改善的建築物再次納管,以確保安全。

內政部指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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