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鑑定制度 明確鑑定人資格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司法院召開多次會議討論、交流,並在2019年在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後在2021年經行政院會銜完竣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法重點有,明定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明確鑑定人資格、明定鑑定之言詞及書面報告應記載事項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就「為落實司法改革打造金字塔訴訟制度,擬將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改為堅實事實審,並限縮人民上訴第三審之權限。於此規劃下,如限縮人民上訴權時,首應提升司法審判品質,司法院應如何強化刑事鑑定制度,以增加一審判決之可信性與正確性?」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關於刑事鑑定制度,根據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修正重點有,為嚴謹證據法則,明定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但為發現無辜,避免冤抑,例外得作為爭執被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證明力的彈劾證據。
為使鑑定人資格更為明確,司法院表示,將鑑定人明定為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並為確保鑑定人之中立性及公正性,增訂鑑定人與本案之利益關係應予揭露。
為使被告及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期前參與及促使檢察官多元考量,明定偵查中得請求檢察官鑑定獲選任特定之人為鑑定,司法院表示,明定偵查中得請求檢察官鑑定或選任特定之人為鑑定,另明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自行委任鑑定人並自行負擔鑑定費用,以維武器平等原則。
為利真實發現並促進訴訟,司法院指出,明定程序參與者在偵查中選任鑑定人前得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審判中選任鑑定人前得陳述意見;明定鑑定之言詞及書面報告應記載事項,作為證據能力的前提要件,並為落實傳聞法則,鑑定人在審查中原則上應到庭以言詞說明。
為使機關鑑定更臻周延,司法院表示,明定為機關實施鑑定之人應具備的資格且應在書面報告具名,其在審判中原則上也應到庭以言詞說明;為協助法院妥適做成裁判,明定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選任本案法律問題的專家學者徵詢其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