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選舉刑事例舉 增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
年底為九合一大選,為維護乾淨選風,法務部所屬檢調單位已啟動全面查賄.但由最高檢在2011年修正的「賄選犯行例舉」至今已逾10年,因此為因應新型態手法,法務部指示最高檢察署蒐集最新實務見解及法院判決,通盤研議進行修正或補充,讓查賄標準明確化,供外界依循。
法務部指出,經最高檢察署徵詢各地檢署第一線的意見,並彙整相關妨害選舉案例、司法院解釋、法律問題座談結論及學術見解等資料縝密研議後,將「賄選犯行例舉」修訂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並依公文程序函報法務部,已於日前簽奉法務部長蔡清祥同意而核備在案,後續將由最高檢察署層轉各檢察機關、執法單位作為查賄時參考。
法務部表示,此次新修訂之「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主要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例舉28項原則上會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之行為態樣,包括增加「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約其放棄競選」、「虛偽設籍」、「不實訊息」、「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等新近犯罪類型,以加強打擊任何妨害選舉之不法犯行。
第二部分是例舉6項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犯罪之行為態樣,法務部舉例,如:「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臺幣30元以下之宣傳物品」,也就是提供價值30元以下的物品不會構成賄選,僅限於附著文宣之宣傳物品,若非文宣品而贈送其他物品時,檢察官將會依法偵查,據以認定是否構成賄選。但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案件個別情狀審慎認定及依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