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標準 蔡清祥:分兩大類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日前有立委向法務部長蔡清祥詢問30元的查賄標準,當時蔡清祥說會請最高檢在一週內提出。最高檢12日透過新聞稿指出,應視具體個案就行賄、給付之標的,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願,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

蔡清祥12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他請檢察總長就現行的賄選犯行例舉,重新檢視、修正,他邀集檢警調等執法人員,一起討論,目前有初步結論並陳報給法務部,目前在進一步的審核當中,等到審核完畢後會正式發函給執法機關來遵循。

針對新聞稿中提到的個案,蔡清祥解釋,會清楚的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就是可能構成賄選或妨礙選舉的類型,第二類就是明顯的不會構成賄選或妨礙選舉的類型,不過具體個案仍是要由承辦檢察官認定。

至於30元標準,蔡清祥指出,應界定在文宣品,也就是文宣資料附著在30元以下的物品上,可初步認定跟賄選沒有直接關係,不用啟動偵查動作,至於贈品沒有金額限制,有無構成賄選,還是由承辦檢察官具體認定。

另外,法務部12日邀請獲得「紫絲帶獎」的北檢檢察官蔡沛珊、橋頭地檢署觀護人唐珮玲分享心得並公開表揚。蔡佩珊是「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視機制」的推手;唐珮玲長期在第一線輔導受保護管束人,以接納與同理的態度,持續給予關懷及鼓勵。蔡清祥也當面讚許並鼓勵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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