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 陳水扁吳淑珍免訴確定
前總統陳水扁等人因涉國務機要費等案,更二審對陳水扁、吳淑珍等人涉詐領國務費等,因為法律廢止刑罰,故判決免訴。高檢署在收受判決及研議後,決定不上訴,陳水扁、吳淑珍免訴確定。
據中央社報導,本案始於陳水扁所涉的四大案,經過併案,以及一、二、三審等候,部分案件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7月15日就國務機要費、洗錢案宣判。判決指出,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等人在涉及國務機要費貪汙罪、偽造文書及洗錢,均免訴。
本案判決有罪的部分有吳淑珍、蔡銘哲、陳致中及黃睿靚等人。判決指出,吳淑珍收受賄款後,指示蔡銘哲將款項藏匿在海外帳戶,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臺,其他款項則讓陳致中、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另外,更二審認定,吳淑珍被判兩年有期徒刑,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部分則沒收299萬8352.4美元;陳致中被判處1年徒刑,併科罰金15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的816萬9015.3美元沒收。
黃睿靚被判處10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蔡銘哲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