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准身分證免登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支持戶所上訴

圖為身分證樣本。(維基百科)
圖為身分證樣本。(維基百科)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陳姓男子申請換發身分證時,要求免除登載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相片、地址、生日等資料,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後訴願未果而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父母及配偶姓名是辨識身分的間接資訊,役別則與身分辨識無關,判決戶所應核發無相關資訊的身分證。

陳男2021年初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時,向戶所要求新的身分證上不可登載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等個人隱私資料,遭戶所否准申請、駁回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戶所強制揭露他的隱私資訊已違法、違憲。

但戶所指出,陳男未舉證他符合《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可免列印相片的特殊狀況,而其餘項目則是《戶籍法》規定用來辨識個人身分的資料;且實際作業上是由系統直接帶出戶籍登記資料,戶所沒有變動身分證項目的權限。陳若認為隱私權遭侵害,可自行遮蔽後使用,只要沒有變造、偽造,就不涉及違法問題。

北高行認為,身分證揭露項目應有助達成辨識個人身分的全國性公益目的,且應符合比例原則。父母及配偶姓名固然可辨識個人身分,但屬於間接辨識資訊,而役別與辨識身分無關,皆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其餘則為辨識個人身分正確性所必要的資訊,因此判決戶所應核發無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的身分證給陳男。

對此,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表示,國民身分證的格式是《戶籍法》第52條授權內政部訂定的法規命令,並送立法院備查,有無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會由立法院審酌。而在實務上,若民眾主張哪個欄位不列印,造成核對相關資料時無從辨認,就需要拿其他文件資料佐證,將導致身分證失去實質效果。內政部強調,將協助戶所提出上訴。

戶政司副司長陳子和補充,依《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包含姓名、統一編號及其條碼、出生日期、相片、發證日期、性別、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空白證編號、膠膜號等共14項。當事人沒有的資料可空白,若擁有相關資料就要如實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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