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駕駛未禮讓行人罰6千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

行政院會24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罰鍰,從新臺幣3,600元提高至6千元,並增訂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道交條例》修正草案此次共修正19條,增訂2條,共計21條。草案重點包括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違規記點制度、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等五大部分。

針對未停讓行人罰責擴大範圍,草案修正汽、機車駕駛人行近「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罰則;同時也提高罰鍰,將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罰鍰,從3,600元提高至6千元。現行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先行通過者,記違規點數1點,這次修法提高為2點。

上述行為若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草案規範,罰鍰加倍,最高處3萬6千元罰鍰,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草案也規範,未停讓者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在違規記點制度上,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並延長違規點數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違規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從半年內達6點,吊扣駕照1個月,改為1年內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在速度管理上,草案也將嚴重超速的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在駕駛人管理上,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的罰責,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駕駛。

另外,針對車輛管理,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的車輛,不依規定的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的規定;以及增訂相關燈光設備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的罰責;也增訂若有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等情事對汽車駕駛人的處罰及記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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